广东东莞,一女子突然高烧不退,人也开胡言乱语,其未婚夫看到后,焦急的将她送到某诊所就医,希望诊所能缓解其病情。可护士给女子打了三针后,女子出现抽搐并口吐白沫,几分钟后,人便昏厥过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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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子今年21岁,身体健康,没有基础性疾病,而且刚和男子萧某订婚,并准备春节回家办婚礼,拿结婚证,所有事情都安排好了,可谁曾想到,突然发生了这事。事发这天,萧某发现未婚妻开始发烧后,便在家里照顾对方。
刚开始,萧某未婚妻的症状不严重,她采用了物理降温的办法,可很快就发现不管用,温度越来越高,意识也开始模糊。萧某发现不对劲后,第一时间将未婚妻送到诊所,并希望医生给她打点滴,但诊所医护人员说要下班了,建议打屁股针。
萧某表示,护士给他未婚妻打针一小时后,发现未婚妻没有退烧,又让她吃了两包尼美舒利颗粒。可过了几分钟,未婚妻便出现抽筋的情况,医护人员发现不对,又给她打了两针。没想两针下去,不仅没有好转,人反而不行了,之后,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萧某认为诊所存在违规操作,因为诊所没有询问他未婚妻的药物过敏史,也没有给她做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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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病人送到诊所,是希望能缓解病情,可打了三针后,人就没了,这样的结果无论放在谁的身上,谁都接受不了。从法律上讲,该诊所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采用的是过错原则,换而言之,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没有过错、过错有多大,然后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女子未婚夫萧某提出,诊所没有询问药物过敏史,没有做皮试,这属于过错吗?
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认真详尽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并明示记载于病历上。
也就是说,诊所有询问药物过敏史的义务,没有询问就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出现过敏情况,诊所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进行皮试,也是为了防止过敏,但按照有关规定,只有拟接受青霉素、头孢菌素类药物治疗的,才必须要做皮试。也就是说,如果诊所没有用上述两种药物,是可以不用做皮试的。
再次,并不是治疗后,出现死亡的后果,诊所就百分之百的有责任,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亦或者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因为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等特殊原因造成女子死亡,而不是诊所开错了药,打错了针造成,诊所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最终需要借助专家鉴定结论,来划分对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具体什么情况,还需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诊所存在过错,诊所便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存在过错,自然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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